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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07-09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精神,为加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7月2日至7月8日,意见请发至邮箱nxzyzhly@163.com或邮寄至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路361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邮编750001,联系电话0951-6038906。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

 

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

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强化工业项目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企业提标改造、技术进步,实现工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项目,是指关闭取缔类工业企业实施“两断三清”,停产整治类实施改造提升,限期搬迁类实施搬迁改造的整治项目。

1、关闭取缔类“两断三清”,是指对需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或整治后(关停取缔类)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2、停产整治类改造提升,是指对列入升级改造(停产整治类)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节能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提升改造,达到整治提升标准。

3、限期搬迁类搬迁改造,是指对列入整合搬迁(限期搬迁类)至规划的工业园区和集中区的企业,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工艺装备和技术,实施升级改造,提升产业层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宁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为推动各市县工业园区及重点集中区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自治区从新型工业化发展预算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项目予以奖补支持(以下简称:项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关闭取缔类工业企业实施“两断三清”、停产整治类实施改造提升、限期搬迁类实施搬迁改造、企业退出拆除奖补及其他需要奖补的事项。

  第五条 支持重点项目奖补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重点支持“散乱污”工业企业较为集中,且数量多,任务重,整治度大的市、县(区)。项目奖补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在全区中的比重超过50%的优先支持。

  第六条 分配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照各市、县(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整体任务、工作难度和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根据年度任务将奖补资金切块至市、县(区)。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按照“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数量、整治类型、难易程度等,由各市提出项目及资金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下达年度整治计划,与有关市、县(区)签订年度整治协议,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项目管理由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进行。

1、自治区工信厅职责:推动全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审核确定奖补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厅确定下达专项计划,会同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2、自治区财政厅职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信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等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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