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工信规发〔2022〕4号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优化我区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所称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梯度衔接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参加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中小企业,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第四条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建立健全“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工作。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开展与优质中小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搭建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七条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不断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八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组织开展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并结合自治区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地方特色指标,作为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指标的组成部分。相关指标说明(附件4)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核查和公示等方式进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十条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县、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逐级审核原则,分别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和实地核查,并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复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内辖区企业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县、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逐级审核原则,分别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和实地核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逐一查询申报企业相关信息,同步征求同级网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向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和未通过原因,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一)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县、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逐级审核原则,分别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和实地核查,并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开展实地核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视情况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十三条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具体开展时间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通知为准;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经公告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核查)并推荐,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含实地核查)并推荐,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六条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和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七条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由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的基础上,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九条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地应充分发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区市县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着力做好服务供给。各地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对于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推动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于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和鼓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纳入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
(二)纳入各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三)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四)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研发计划及参与各类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
(五)推荐申请金融机构专精特新企业专属金融服务;
(六)推荐给自治区产业发展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作为投资储备项目;
(七)推荐参加中博会等专业展会和“创客宁夏”大赛等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提供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品展览展示、供需对接、宣传报道等支持服务;
(九)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区内外高级研修班培训;
(十)其他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对象的培育和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推动企业辅导备案,协调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等主管机构,共同推动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
(一)推动在新三板挂牌,支持企业到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提供专项服务;
(二)协调交易所为每家已经到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配备上市咨询联络专员提供专业指导,实现报辅企业联合走访全覆盖;
(三)联合交易所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实际控制人培训班、财务总监及董秘培训班等,共同建立系统化的上市课程体系;
(四)支持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五)支持以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优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等专项行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沟通机制,畅通企业信息渠道,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及诉求建议,为制定政策和提升服务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暂行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原《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施行前,已被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14年—2021年度认定且复核通过的示范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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